福临门年金保险(2016)
产品详情
- 保险期限: 终身
- 缴费方式:
- 投保年龄: 0-50周岁
保障范围
| 保障项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祝寿金 | 若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日零时仍生存,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祝寿金。 |
| 身故保险金 |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,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 : (一) 身故时 的已交保险费; (二)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。 |
| 全残保险金 |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 ,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保险金, 同时合同终止 : (一)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; (二)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。 |
投保须知
投保年龄:
0-50周岁
保障期限: 终身
保障期限: 终身
责任免除
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
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四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五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
车;
(六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七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二、发生上述第(一)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您已交
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,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三、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
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