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
产品详情
- 保险期限: ≤1年
- 缴费方式:
- 投保年龄: 16-65周岁
保障范围
| 保障项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重大疾病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30 日内,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,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,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。 二、若因意外伤害,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,被确诊初次患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,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,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。 |
投保须知
投保年龄:
16-65周岁
保障期限: ≤1年
保障期限: ≤1年
责任免除
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被保险人殴斗、故意自伤;
(四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五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六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(七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八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九)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二、发生上述第(一)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,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,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。
三、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,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,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