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性团体疾病保险
产品详情
- 保险期限: 1年
- 缴费方式:
- 投保年龄: 16-65周岁
保障范围
| 保障项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女性疾病保险金 | (一)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,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定的女性疾 病中的一种或多种,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,同时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。 (二)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9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,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 定的女性疾病(原位癌除外)中的一种或多种,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,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。 |
投保须知
投保年龄:
16-65周岁
保障期限: 1年
保障期限: 1年
责任免除
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;
(二) 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为非原发性癌症;
(三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四)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(五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六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七) 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二、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的,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,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。



